证券虚假陈述系列之柏堡龙

一、法律规定

2003年2月1日期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立案情况

2021年3月18日,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柏堡龙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编号:稽总调查字 21042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但是,在《调查通知书》中,调查的事由已经确定为了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购买过仁东控股股票的股民,无论购买数量多少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获得赔偿。若您遭受了方面的损失,可关注本账号,并在本文下方留言,就有机会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不花去任何费用就能获得投资损失的赔偿。

经过笔者查询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29日就其2020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且,2020年11月4日,其实控人陈伟雄、陈娜娜收到中国证监会 《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总调查字 200519 号、稽总调查字 200518 号)。因其涉嫌操纵公司股价,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那么下文笔者将带大家回顾上述事件


三、事件回顾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兴财光华专字(2021)第205072号专项说明。

柏堡龙公司 2020 年经营范围新增“生产、销售:医疗器械、医用服饰、口罩、帽子、鞋套医用防护产品”,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柏堡龙公司账面医护产品存货原值 291,795,420.35 元,柏堡龙公司对此计提265,641,647.45 元的存货跌价准备。

经核查,以上存货均自柏堡龙公司原供应商处采购,涉及货款均已支付完毕。

但是,公司防疫物资的采购链条不完整,该笔采购内控程序缺失,没有取得合规购货发票。会计师无法确定相应存货入账价值的真实性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2、其他非流动资产的存在性和完整性存疑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 38,615 万元,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 12.50%,其他非流动资产全部为公司两个募投项目的预付工程款,会计师已对预付工程款执行函证程序,截至审计报告出具日会计师尚未取得回函,目前两个募投项目均停滞,会计师无法判断 38,615 万元预付工程款的存在性和完整性。


3、违规担保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其他重要事项”所述,公司未经董事会审批,违反规定程序将 4.7 亿元银行理财产品为他方借款提供质押担保。由于被担保方偿贷能力不足,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海口联合农商银行已强行划扣公司银行理财产品 8000 万元。实控人陈伟雄、陈娜娜承诺以自有资产对 4.7 亿元进行弥补,具体承诺方式为:

(1)将其名下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3.00 亿元的土地使用权变更权属登记至公

司名下,以抵偿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上述土地使用权目前已为公司办理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尚无法立

即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将在解除质押后的 30 日内将该土地使用权变更至公司名下。

(3)未来 3 年将剩余 1.7 亿元募集资金以现金或者等值资产的方式偿还给公

司,第一年偿还现金或者等额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2,000.00 万元,第二年偿还现金或者等额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5,000.00 万元,第三年偿还现金或者等额资产将剩余 1亿元偿还完毕。会计师无法合理判断实控人陈伟雄、陈娜娜履行补偿义务的承诺能否全部兑现。

4、柏堡龙公司实控人陈伟雄、陈娜娜于 2020年 11 月 4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总调查字 200519 号、稽总调查字 200518 号)。因其涉嫌操纵公司股价,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柏堡龙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总调查字 21042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 司立案调查。

由于以上立案调查尚未结案,会计师无法判断立案调查结果对柏堡龙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


四、上述事件与证券投资者的关系

根据笔者的经验,操纵公司股价者和被操纵公司或公司管理层、控制人之间由操纵者提供资金集中优势,配合被操纵公司的利好公告,互相协作,操纵公司股价是存在一定可能性的。上述证监会编号:稽总调查字 200519 号、稽总调查字 200518 号和编号:稽总调查字 210421 号调查通知,系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嫌操纵公司股价以及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投资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就其遭受的损失向公司其相关人员进行索赔。

沪ICP备2021014738号-1 沪ICP备202101473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