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系列之北京文化

一、法律规定

2003年2月1日期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立案情况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2016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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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查结果

2021 年 8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 2021】4 号)。2021 年11 月2 日,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0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1 号)。

四、事件回顾

2018 年 7 月,北京文化子公司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大宋宫词》15%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 10,800 万元转让给海宁博润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博润)。2019 年1 月,海宁博润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 2,300 万元。该项业务在北京文化 2018 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10,188.68 万元。 

世纪伙伴与雅格特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格特)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世纪伙伴将影视剧《倩女幽魂》60%的投资份额收益权作价38,000 万元转让给雅格特。协议显示的签署时间为2018年12 月10 日,实际上该协议并非在2018 年签署。2019 年3 月,雅格特向世纪伙伴支付首笔转让费5,500 万元。该项业务在北京文化2018 年年度报告中确认收入35,849.06 万元。

经查,《大宋宫词》《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转让未真实发生,交易资金系由北京文化授权娄晓曦全权负责的舟山嘉文喜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娄晓曦安排、组织、实施上述虚假转让投资份额收益权,虚构资金循环,流回世纪伙伴。 

世纪伙伴虚假转让《大宋宫词》《倩女幽魂》投资份额收益权,导致北京文化在2018 年年度报告中虚增收入合计46,037.74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追溯调整前)比例为38.20%,虚增净利润19,108.02 万元,占当期净利润(追溯调整前)比例为58.94%。北京文化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五、上述事件对投资者造成的影响

据此,由于上述行为,根据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索菱股份的股东可以向上述被处罚及相关人员进行索赔。

另外,本案中除了虚假陈述外,还有大量的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行为。因此,除了虚假陈述向以公司为主体赔偿为,还可以通过股东代表之诉向大股东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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