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系列之易见股份

一、法律规定

2003年2月1日期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立案情况

2021年5月15日,易见股份披露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通知书》(中证调查字2021030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虽然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但是,在《调查通知书》中,调查的事由已经确定为了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购买过仁东控股股票的股民,无论购买数量多少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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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件回顾

基于“2021 年4 月28 日午间,你公司公告称因多项会计科目函证回函比例较低,可能无法按期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一季度报告,同时存在业绩下修,发生重大亏损的风险。上交所认为上述事项反映出你公司在财务状况、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可能存在重大疑问。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就下述事项进行核实并予以披露。 

1、公司应当尽快核查并说明目前未收到函证回函的具体会计科目、涉及金

额及占比情况、形成原因、业务背景和主要责任人,是否存在内控重大缺陷和财务真实性问题。公司年审会计师应当结合审计程序的具体执行情况、时间节点、发函对象等,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应当审慎评估上述事项对你公司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尽快明确业

绩下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可能涉及调整的具体会计科目、金额、对营收

和净利润的影响,以及是否涉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公司年

审会计师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2020 年三季报,公司货币资金14.97 亿元,预付款项24.25 亿元,

其他流动资产114.67 亿元,占公司总资产的92.58%。你公司应当尽快核实上述

资产真实性并说明:

(1)货币资金的存放方式、主要账户、受限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使用情况;(2)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底层资产情况,包括具体交易对象、金额、业务背景、资金去向、是否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

(3)预付款项和其他流动资产是否存在资金回收风险,减值测试及减值损失计提情况,是否存在前期计提不充分的情形。公司年审会计师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年审会计师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已连续多年从事公司年报审计工作,近年来从未出具非标审计意见,本年度却出现函证回函比例较低导致审计工作推进缓慢的问题。年审会计师应当核实并说明:

(1)2020 年度审计环境和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2)以前年度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审计结论是否真实可信;

(3)年审会计师是否恪守职业道德,充分发挥专业性和独立性,审计工作和程序是否严格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 

5、公司应当全面自查资金、资产真实性、安全性,及与股东方之间的业务

和资金往来,是否涉及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关联方利益输

送、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6、公司全体董监高应该勤勉尽责,全面核实公司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方

面存在的相关问题,加快推进定期报告编制披露工作,尽快编制并披露相关定期

报告,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7、按期披露年度报告是《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 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年报如期披露,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上述事件与立案调查的关系

从上述上交所向公司发出的7点问询意见不难看出,公司被立案的调查的原因很可能是财务方面的造假。同时,上交所的问询意见不只是针对公司,还针对了公司的年审会计师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因此,本案最终调查的结果,可能在处罚公司之余,还会处罚公司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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