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系列之上海电气

一、法律规定

2003年2月1日期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立案情况

2021年7月5日,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通知书》(沪证调查字2021-1-02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虽然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但是,在《调查通知书》中,调查的事由已经确定为了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购买过仁东控股股票的股民,无论购买数量多少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获得赔偿。

三、事件回顾

上述《调查通知书》疑似于2021年5月30日,编号:临2021-0521的重大风险提示公告有关。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40%的控股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讯公司”)成立于2015 年,主要生产、销售专网通信产品。通讯公司采取的销售模式是由客户预先支付10%的预付款,其余款项在订单完成和交付后按约定分期支付。随着通讯公司业务发展,公司对其加大了资金支持。但自2021 年 4 月末起,公司陆续发现通讯公司应收账款普遍逾期,经催讨,其客户均发生不同程度的欠款行为,回款停滞。截至本公告日,通讯公司应收账款为867,174 万元,账面存货余额为223,017 万元,公司为通讯公司提供的股东借款总额为776,572 万元,上述情况已对公司构成重大风险。

若上述子公司账面上存在86.7亿元则应收账款,但是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和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向通讯公司合计支付货款 44.6亿元及违约金。那么还有42亿元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就有待证监会的调查结果了。

四、上述事件与立案调查的关系

从上述子公司的账面应收账款金额与起诉金额之间存在的巨大差额推测,公司被立案的调查的原因很可能是财务方面的造假。如果真是如此,那么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不但上市公司要承担虚假陈述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怕也难辞其咎。故,均能成为索赔的对象。


若您遭受了这方面的损失,可关注本账号,并在本文下方留言,就有机会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就能获得投资损失的赔偿。

沪ICP备2021014738号-1 沪ICP备202101473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