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2003年2月1日期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二、立案情况
2021年7月15日,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披露,仁东控股于2021年7月13日,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证专调查字202106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虽然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但是,在《调查通知书》中,调查的事由已经确定为了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购买过仁东控股股票的股民,无论购买数量多少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获得赔偿。若您遭受了方面的损失,可关注本账号,并在本文下方留言,就有机会获得免费的法律服务,不花去任何费用就能获得投资损失的赔偿。
另外,经过笔者查询,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0月15日,【2020】81号对田文军的处罚决定书及2021年9月23日,【2021】78号对景华的处罚决定书都与仁东控股有关。因此,本次立案调查之事由也许会与这两个案件有关。
三、事件回顾
那么下文我们就来回顾下上述两个处罚事件。
(1)田文军事件
田文军系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间仁东控股的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超过总股本的25%,具有持股优势。2016年8月8日至2018年9月20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田文军控制杨某生账户组累计买入“仁东控股”53,716,752股,买入金额2,154,980,234.25元,累计卖出“仁东控股”74,009,967股,卖出金额2,018,248,934.8元(仅考虑竞价交易,不考虑大宗交易,下同),至2018年9月20日,田文军控制的杨某生账户组期末无持股。
操纵期间,去除休息日和停牌日,“仁东控股”累计在427个交易日可进行交易(以下简称可交易天数)。田文军控制杨某生账户组在其中332个交易日交易了“仁东控股”(以下简称实际交易天数),占可交易天数的78%,其中,通过杨某生账户组持有“仁东控股”股数超过总股本5%的交易日共有151天,占可交易天数的35.36%。
从买入金额看,操纵期间,杨某生账户组买入“仁东控股”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有143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43.07%;超过300万元的有111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33.43%;超过500万元的有88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26.51%;超过1,000万元的有55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16.57%;超过2,000万元的有26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7.83%。2017年3月28日,买入金额最高达384,366,059.41元。
从成交量看,操纵期间,杨某生账户组单日交易量(买卖成交量)占“仁东控股”当日市场总成交量大于等于10%的有95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28.61%;大于等于15%的有61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18.37%;大于等于20%的有38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11.45%;2018年8月28日最高达到39.43%。其中,杨某生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买入成交量大于等于10%的有79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23.80%);大于等于15%的有61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18.37%);大于等于20%的有52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15.66%)。2017年6月26日最高达到73.44%。杨某生账户组卖出成交量占市场卖出成交量比例大于等于10%的有75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22.59%);大于等于15%的有51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15.36%);大于等于20%的有37个交易日(占实际交易天数的11.14%)。2018年8月28日最高达到78.86%。在上述332个交易“仁东控股”的交易日中,杨某生账户组在159个交易日存在反向交易,占实际交易天数的47.89%,159个交易日中日均反向交易占比为38.82%。
以申买笔数口径统计,杨某生账户组在操纵期间总申买7928笔,平均每个交易日申买24笔。单日申买笔数大于等于10笔的有136天,占实际交易天数的40.96%;单日申买笔数大于等于20笔的有98天,占实际交易天数的29.52%;单日申买笔数大于等于30笔的有79天,占实际交易天数的23.80%。其中,杨某生账户组有5571笔(占总申买笔数的70.27%)系以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市场卖一价的价格进行申买。以申买股数口径统计,杨某生账户组在操纵期间总申买54,125,600股,平均每个交易日申买163,029股。其中,杨某生账户组有37,000,000股(占总申买股数的68.36%)系以高于或等于前一刻市场卖一价的价格进行申买。2017年6月26日杨某生账户组的申买笔数和申买股数均达到最高,分别是567笔和2,728,500股。
2016年8月8日至2018年9月20日,“仁东控股”股价涨幅(按照前复权每日收盘价格测算)64.3%,同期深证成指跌幅21.3%,偏离85.6个百分点,同期金融业指数跌幅30.0%,偏离94.3个百分点。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计算,截至2018年9月20日,田文军控制杨某生账户组操纵“仁东控股”实际亏损140,431,335.36元。
最终,证监会作出了【2020】81号处罚决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对田文军操纵“仁东控股”价格的行为,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2)景华事件
从景华自认、相关人员指认、资金关联、交易设备关联等方面的证据,可以认定在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12月29日期间(共384个交易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景华控制其本人、其近亲属、其一致行动人、其所控制的北京紫金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以及委托其投资的客户账户等共8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东控股)股票。
账户组在操纵期初已大量持有“仁东控股”,操纵期间共计373个交易日持流通股超过仁东控股总股本的10%,持流通股数量于2020年12月4日达到峰值114,367,927股,占仁东控股流通股和总股本的20.43%。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363个交易日交易“仁东控股”,合计竞价买入459,241,706股,买入成交金额16,551,307,920.18元;竞价卖出542,311,382股,卖出成交金额16,765,370,751.97元。其中,账户组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218个,峰值达到91.63%;账户组申卖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过20%的交易日有149个,峰值达到56.03%。
操纵期间,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且该类申报量占账户组同向总申报量的平均比例为54.92%,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22.01%,共计存在32个时段内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30%以上的盘中拉抬行为。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338个交易日存在反向交易,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的平均比例为52.97%,最大比例为99.52%。其中,反向交易量占账户组成交量比例超过50%的交易日为225个,超过90%的交易日为66个,超过95%的交易日为29个。
操纵期间,账户组在267个交易日存在互为对手方交易的情况,此类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最高为54.91%。其中,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交易日为126个,超过20%的交易日为73个,超过30%的交易日为25个。
操纵期间,账户组共计在55个交易日,存在时段内申买量占同期市场申买量30%以上且对应撤单量占账户组总申买量比例50%以上的虚假申报买入情形。
综上,操纵期间景华控制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的方式,操纵“仁东控股”。操纵期间内,中小板综指累计上涨42.65%,“仁东控股”累计竞价成交量为3,544,780,092股,股价最高上涨380.48%,振幅400.77%,累计下跌20.26%,偏离中小板综指62.91%。经计算,账户组在上述操纵行为中亏损2,689,736,137.2元。
最后,证监会作出【2021】78号,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景华处以5,000,000元罚款。
四、上述事件与仁东控股的关系
根据笔者的经验,操纵公司股价者和被操纵公司或公司管理层、控制人之间由操纵者提供资金集中优势,配合被操纵公司的利好公告,互相协作,操纵公司股价是存在一定可能性的。上述证监会【2020】81号和【2021】78号对操纵仁东控股的处罚仅限于操纵者田文军和景华而并未提及到被操纵公司仁东控股,而本次对仁东控股的立案调查也许正是填补了上述处罚决定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