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中的优先购买权条款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 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也就是说,股东享有转让公司股权的自由。

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私募股权投资的情形下,优先购买权的合理运用就成了私募投资人制约创始股东在投后通过股转撤退的有效方式,也能一定程度上抵御不受欢迎的后来者进入公司。

一般而言,如果公司的创始股东拟对外转让其公司股权的,私募投资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全部或部分拟转让股权的权利。私募投资人享有此等权利会建立在满足三方面的前提条件下:

(1)拟转让股权的主体是除私募投资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包括创始股东或者员工持股平台;

(2)对外转让公司股权已经得到私募投资人的事先批准,这项事先审批的权利来源于投资协议约定;

(3)私募投资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受让拟转让股权,这里同等条件包括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

同样的,公司也会为私募投资人的上述优先购买权设置一定的除外情形,比如:(1)因自然人股东死亡而发生的股权继承,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2)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所引起的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3)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文件事先约定的其他可以排除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上,拟转让的股东在收到预期买方提出的购买股权条件后,其应提前向公司及其他股东发出书面“股权转让通知”,载明包括预期买方的情况、拟转让股权数量、价格、以及转让股权的所有重要条件。私募投资人在接到股权转让通知后,应向公司及拟转让的股东发出书面的“行使优先购买权通知”,表明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愿。这里表明行权意愿的期限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受让股东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那么,如果拟转让股东私自对外转让,私募投资人的优先购买权又如何救济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仍可以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同时,对外转让股权合同依然有效: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股东或公司不能请求法院撤销该对外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该合同无效。如果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又拒绝转让的,其他股东无权强制要求其转让股权,但有权要求其赔偿其他股东的合理损失。所以,作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私募投资人,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里同样需要注意一个时效问题,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私募股权投资实务中,常见的优先购买权条款表述例如,“公司除投资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售股东")拟向第三方("预期买方")出售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拟出售股权")时,投资人有权以同等条件及价格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拟出售股权。 转让股东就上述股权出售事宜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公司及投资人,投资人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投资人未于上述期限内回复转让股东,视为放弃行使本次优先购买权。

如果投资人及时发出行使优先购买权通知,则出售股东不得进一步将拟出售股权出售给预期买方,并应尽快向投资人转让该等拟出售股权;如存在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足额购买其有权购买部分的目标股权,在收到该等未足额购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已完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投资人有权以同等条件购买该等未出售部分的目标股权;且各方应积极配合完成股权转让所需的相关事项。

而私募投资人向其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转让股权(除公司竞争对手以外)则通常不受任何限制,因为其会要求公司其他股东事先同意无条件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后,谈一下当多位投资人均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如何分配的问题,可以考虑如下两种方式:

1. 各自依据其在股权出售通知日所持有的股权数额占所有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投资人所拥有的股权之和的比例分别购买。

2. 将拟出售股权在各投资人之间按照股权出售通知日各投资人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即每一名投资人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拟出售股权数量(简称"优先购买份额")应为出售股东拟出售股权总数乘以一个分数,该分数的分子为该名投资人届时持有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该分数的分母为所有投资人股东届时持有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若任何投资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未能完全购买其优先购买份额,则已经完全购买其优先购买份额的投资人(简称"优先购买行权投资人")有权对剩余部分的拟出售股权(简称"剩余拟出售股权")进行二次购买。若各二次购买投资人拟二次购买的股权总数低于剩余拟出售股权总数,则每一名二次购买投资人有权二次购买的剩余拟出售股权数量应为该二次购买投资人在二次购买承诺中承诺的二次购买股权数量;若各二次购买投资人拟二次购买的股权总数超过剩余拟出售股权总数,则每一名二次购买投资人有权二次购买的剩余拟出售股权数量应为剩余拟出售股权总数乘以一个分数,该分数的分子为该二次购买投资人在二次购买承诺中承诺的二次购买股权数量,该分数的分母为全体二次购买投资人在二次购买承诺中承诺的二次购买股权总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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