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下,买NFT你买到了什么?

法律视角下,买NFT你买到了什么?

一、前言


(1)背景

近期区块链应用NFT可谓风光无限。Uniswap一双袜子卖16万美元,推特创始人五个单词拍出250万美元,加密艺术家Beeple在佳士得的NFT拍卖作品获得975万美元出价……。那这些疯狂的交易背后卖家到底买到了什么呢?


(2)定义

NFT英文全名Non-Fungible Token, 英译中可以是:非同质化代币,具有不可分割,不可替代,独一无二等特定,法言法语:对应种类物(比特币等)的特定物。


(3)NFT的诞生

NFT是由以太坊中的CrypotpPunks的像素头像玩法所开创,在这个玩法里总共的像素头像总量被限定在了1万个,且每个头像均不同,每一个以太坊钱包的拥有者都可以免费领取一个,并在相应市场进行买卖。

之后,Cryptokitties(迷恋猫)小游戏,在这个区块链小游戏里,玩家只要拥有两个及以上的cryptokitty(虚拟猫)就能培育小猫,小猫如果是稀有特征的价格就会更贵。

在这个游戏市场经历了几轮价格过山车之后,NFT赢得了广泛的认识。


(4)NFT的早期发展

目前还处于NFT的早期,在这个阶段的发展中赢得了需要艺术家及体育领域的著名人员的参与。例如,著名乐队林肯公园的创办者、联合主场Mike Shinoda,将自己制作的一段音乐作为NFT拍卖,拍得3万美元。又如,NBA巨星勒布朗·詹姆斯的隔扣也被铸造成了NFT产品。


(5)NFT的意义

由于目前整个创作市场,艺术创作者并非之间面对整个艺术消费者,中间用众多的流通环节,而大量的利润也被这些中间商所瓜分,导致了中间商对艺术作品的宣传,严重影响了艺术消费者对艺术作品的审美判断,从扭曲了整个艺术创作的出发点,不利于高质量艺术作品的创作。

而NFT的诞生可以使得艺术创作者直接在区块链上发行其创作,直面艺术消费者的消费选择,减少了流通环节,所谓“营销技巧”对消费者选择的不正当干扰。可以更好的梳理以作品本身质量为消费者选择的主要标准,从而促使艺术创作者,创作出更好的作品并获得对应的利润。


二、法律视角下NFT产品所包含的权利之物权法


(1)NFT包含对原物所有权V.S.NFT不包含对原物所有权


首先,这里的所谓原物本身也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原物指的是NFT所依据的实物,以画作为例,包括承载画内容的实体画布,电子文件等载体;以音乐为例,则为包含音乐旋律、歌词、演绎等内容的电子文件等载体。也就是说是,笔者认为此处所有权的客体系指对“承载创作表达的载体。”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则成为了购买NFT后购买者是否对承载创作表达的载体享有所有权。


总体上来说否定性的观点认为,NFT是区块链技术下的产物,本质是一种代币,所谓的铸造NFT,与发行同质化的代币无异。也就是说铸造NFT的行为和发行一种新的区块链技术的币是一样。区块链技术下的币本身已经被法律认定为独立的虚拟财产,类推这样的观点,NFT也将被法律认定为独立的虚拟财产。那么,既然是独立的虚拟财产,那么和承载其创表达的载体之间的联系就被隔断了。肯定性的观点认为,NFT是区别于FT(同质化代币)的一种存在。NFT不是对算力耗费的一种补偿,而是对创作内容价值的肯定。因此,不能简单的把同质化代币FT在法律上的地位简单类推到NFT上予以适用。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笔者更倾向于前者的观点。笔者认为,从NFT的发展轨迹来看,NFT是在区块链底层技术之上,加入了艺术家的创作元素,也就是说NFT本身就是艺术家创作的载体,其具有独立的价值,在法律上可以被认定为虚拟财产。这种具有独立价值的虚拟财产无关于承载该内容的其他载体而独立存在。因此笔者认为,购买NFT购买的是创作内容的NFT载体,从法律上看购买者享有的仅限于对该NFT载体的所有权。



至于这种所有权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各种权利的影响,在本系列的后文中将会展开具体阐述笔者的观点。欢迎关注本号以获取更多的相关信息,您也可以在关注后在本文下方留言或私信本号,以加入相关领域的交流社区或与本号作者交流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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