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早在2009年我国就已经有了可供参考的对刑破交叉问题的立法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被风险处置证券公司相关案件的通知》之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或者涉及追缴赃款赃物的判决应当中止执行,由相关权利人在破产程序中以申报债权等方式行使权利;刑事判决中罚金、没收财产等处罚,应当在破产程序债权人获得全额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中执行。”
该通知规定制定了证券公司的破产程序启动后,刑事追赃退赔及民事赔偿执行程序均将中止,民事判决所确认的权利人权益将通过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形式进行实现,而刑事判决中的罚金、没收财产等处罚则劣后于民事判决中确认的债权。
遗憾的是,目前来看该规定仅是特例,仅适用于证券公司,对其他所有类型的企业的适用均被排除在外。当然,这和立法当时的背景有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该规定之目的为“维护证券市场和社会的稳定”,而非解决当下本文讨论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但,笔者认为当下的非法集资类涉众案件,有很多涉及人民一身的财富积累,其社会影响力不亚于证券公司的涉刑案件,同样地乎着金融市场,乃至社会的稳定。因此,上述规定可以对解决非法集资类案件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
由于我国立法层面对非法集资案件中刑事程序和破产程序交叉问题在司法实践层面如何操作的明文规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案件缺少统一的程序适用规范,实践层面具有巨大的不确定性。笔者查阅了其他学者的统计数据,以得出一个大概的刑事程序和破产程序交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的情况。为保持引述的一致性,以下关于刑事程序和破产程序交叉处理方式的表述为“先刑后民”或“刑民并行”。“自2014年至2019年4月9日,与非法集资犯罪交叉的破产申请案例有23起,选择“先刑后民”做法的案例有17起,选择“刑民并行”做法的案例有6起;自2019年4月10日至2020年11月30日,与非法集资犯罪交叉的破产申请案例有10起,选择“先刑后民”做法的案例有9起,选择“刑民并行”做法的案例有1起。即截至2020年11月30日,与非法集资犯罪交叉的破产申请案例有33起,选择“先刑后民”做法的案例有26起,选择“刑民并行”做法的案例有7起。”具体情况将于下一篇文章中具体介绍,尽情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