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中的股东知情权条款

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确立的给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要求查阅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但是,股东在决定公司发展大的战略方向方面还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股东知情权能够使之及时了解公司发展的基本情况。在私募股权投资的情境下,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更需要尽可能的掌握公司财务数据、公司在重大事项上的决议,以便对于自己的投资做出及时的调整和应对。有鉴于此,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人往往会要求其在知情权方面的优先性。

私募投资人对于知情权的优先性要求,主要体现在知情权的内容方面,他们要求比普通股东更详尽的公司信息,包括: (1)要求公司提供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季度和月度的财务报告,下季度和下年度的预算报告等财务数据;(2)要求公司提供经营报告,检查公司主要设备设施及其台账记录,与相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员、会计师、法律顾问等询问公司业务经营情况等。

另一方面,私募投资人对于知情权的优先性要求还体现在行使方式上。如果私募投资人有权选举董事,则公司的诸多财务和经营信息即可通过董事的层面获得。若不能参与选举或委派董事,则会要求向公司委派观察员来列席董事会会议,要求公司提供观察员董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等。在涉外投资中,投资人通常会要求在公司签发的《管理权证书》中,具体写明公司所有向董事递交的任何文件均应向投资人递交,投资人有权就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与管理层进行沟通并提出建议,公司管理层应该每年定期与投资人沟通并汇报重大计划的进展。

但是,被投资的公司通常也会对于私募投资人的上述知情权优先性的要求作出相应的限制。限制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公司会基于竞业限制的考虑,限制投资人非公司的直接竞争者,即该投资人不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关系,或其不是与公司竞争对手的董事或股东。(2)公司会要求投资人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或者限制投资人查看属于公司高度机密的信息。(3)投资人的知情权优先性会在特定时间丧失,比如公司上市。

实务中,常见的知情权条款通常在交易文件中会将知情权与查阅权、独立审计权(如有)同时约定,例如:

1.   本协议签署后,公司应将以下报表或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投资人,同时建档留存备查:(i)每日历月度结束后20天内,提供月度管理账(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ii)每日历季度结束后30天内,提供季度管理账(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iii)每日历年度结束后45天内,提供公司的年度管理账(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iv)每日历年度结束后120天内,提供公司的年度审计账(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等)。

2.    公司应就可能对公司造成重大义务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通知投资人。

3.    投资人如对任何信息存有疑问,可在给予公司合理通知的前提下,查看公司相关财务资料,了解公司财务运营状况。除公司年度审计外,投资人有权自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

4.    在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投资人可以对公司及附属公司行使检查权,包括但不限于查看公司及附属公司的财务账簿和记录。

***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为学习交流目的发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应被视为广告、法律意见,阅读和传播本文内容不构成建立律师与委托人关系。作者不对本文内容做日常性维护、更新,本文内容可能未反映最新的法律、政策环境变化。读者在就自身案件获得执业律师专业意见之前,勿以任何目的依赖本文信息, 作者亦不承担因有关本文内容任何形式的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和损害。如需进一步咨询请联系我们。】


Contact Partner

       孙 仁杰     合伙人

      专业领域:公司合规与并购、民事信托、环保与科技合规、房地产与建工

       E:sunrenjie@hunslaw.com


沪ICP备2021014738号-1 沪ICP备202101473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