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中的应收账款真实性确认

在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由于应收账款属于一种权利,其范围和金额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笔者查阅了大量判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应有原告举证证明。在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真实性包含了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质权范围,即,主要对质权的金额的多少作出确定。 

具体确定的方式通常可以是签订三方封闭回款协议。一个内容明确的三方封闭回款协议可以在日后的纠纷中有效的解决原告对应收账款真实性举证证明的责任问题。但是,第三方次债务人有时不会配合签署相应的三方封闭回款协议,为了促成业务的达成,在不得不作出让步的情况下,仅在债权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签署了两方的应收账款质押协议时,将会面临何种的风险呢?

笔者查阅了大量的案例,总结了以下几种可能发生的风险。一、应收账款产生基于的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虚构的。二、次债务人以与债务人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主张抵消。三、次债务人继续向债务人偿还债务导致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应收账款金额由于偿还缩减甚至消灭。

在上述风险发生的情况下,为了确定质权下质押应收账款的确切金额,往往要通过司法审计的方式来确定。而司法审计不但成本高昂,而且司法审计往往不会考虑到双方在订立应收账款质押时,非专业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仅仅以专业第三方专业会计人员的视角来对应收账款之内容作出判断。

那么,在面临上述风险时又有什么可以采取的措施来降低或者避免风险呢?虽然,一般认为应收账款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通知次债务人并非是设立的条件。但是,通知次债务人往往能够降低或者消除上述风险的发生。因此,在无法签署封闭回款协议时,正确的通知次债务人,就显的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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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诚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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