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中的随售权条款

随售权是指在目标公司上市之前,如果创始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则私募投资人有权按照创始股东与第三方达成的价格和协议条款共同参与出售其在公司中所持股权。《公司法》并没有针对随售权的规定,随售权实际属于私募投资人与创始股东等其他股东之间的特别约定,所以法无禁止即自由,随售权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没有实质性障碍。私募投资人如果约定了随售权,应当据此进一步调整公司章程为宜。

随售权主要起到的作用在于防止创始股东退出公司,同时也作为私募投资人一条退出的途径,比如创始股东能够通过向优质买家出售股权获取高额收益时。随售权作为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衍生,行权前提同样是创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未遭遇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中,随售权的行使人也务必在限期内向创始股东发出行权的书面通知,载明私募投资人愿意随售的股权数量。通知发出即作为随售权已有效行使。

在创始股东方面,有时也会对私募投资人的随售权加以限制。实操中,创始股东可能会对随售权设置一些限制条件,比如:

(1)创始股东在投资交割完成后的12个月内出售公司10%以内的股权,且仍保持其持有60%以上公司股权,不影响其管理公司的,则不触发随售权条款;

(2)约定在一定时间内私募投资人没有通知其欲行使随售权的,视为弃权;

(3)由于不可抗力、继承、司法执行等原因创始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私募投资人无权行使随售权。

从受让股权的第三人角度而言,随售权的实现实际有几种形态。

(1)倒挤法,即不改变受让人购买股权的总量,私募投资人可以按照创始股东拟转让的股权数量与创始股东所持股总量的比例,出售自己所持公司股权,结果意义上等于创始股东一部分转让股权的份额转移到了私募投资人手里。

(2)加成法,就是创始股东转让股权的数量不变,加上私募投资人随售的股权数量,结果第三方购买的股权数量将增加。

(3)比例出售法,即不改变受让人购买股权的总量,创始股东和私募投资人按照可以持股比例出售其公司股权。

最后,在实务中,以比例出售法为例,随售权条款的常见表述可以是:

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在不违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创始股东出售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时,投资人有权行使随售权,否则创始股东不得转让。 任一行使随售权的投资方(简称"随售权行权投资方")可行使随售权的股权数额为:转让方拟转让的股权数额x该随售权行权投资方届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各随售权行权投资方届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之和+转让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创始股东就上述股权出售事宜应提前通知投资人,投资人应于一定期限内回复是否行使随售权,如投资方未于上述期限内回复创始股东,视为放弃行使本次随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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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 仁杰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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