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中之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之一
近年来有大量的匹凸匹平台、非法吸收类金融产品暴雷,对大量投资人造成了巨额的损失,产生了大量的案件。根据笔者自身的办案经历及各大维权群中的反馈,这些案件在处理中有几大特点。第一、相关参与主体众多,发行参与主体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难以判断;第二、资金去向难以查明,剩余资金几乎为零,投资人挽回损失极度困难;第三、法律程序上刑民交叉严重,审理程序混乱。本文旨在就以上问题根据自身经验做一些的研究和分享。
一、发行主体关系复杂
以笔者接受委托承办的案件为例,在一起地方金交所挂牌金融产品暴雷案件中,产品的低层资产为一家国有企业6级子公司向另一家国有企业出具的承兑商票(后称发行人),发行人以此承兑商票为低层资产,结合出票人母公司的担保,辅以会计师事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成功在地方金交所挂牌,发行了多个金融产品,募集资金十多亿元。
后由于所有资金被管理人挪用支付其关联方之前发行产品的利息,在支付了一期利息后,便导致了自身产品的暴雷,而关于是挪用还是发行人授权,发行人和管理认各执一词,真假难辨。
在另一案件中,管理以某大型网络购物平台的白条债权为低层资产,发行产品募集资金若干亿元,后由于某大型网络平台否认其将白条债权作为低层资产转让给管理人,拒绝确认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有效性,主张相关操办人员并非其公司人员,转让文件签署所用的系萝卜章为由拒绝支付而最终导致产品暴雷。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产品发行本身包含了多个主体,而多个主体之间,尤其是管理人和发行人之间,互相扯皮,使得民事和刑事范围的边界编的异常模糊,互相纠缠在一起。
二、刑民交叉关系复杂
继续以上述案例为例子,第一个案例中,发行人是否涉嫌犯罪,成为了刑事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最终实际并未被作为犯罪嫌人处理。未作为犯罪嫌疑人处理,也就不涉及刑事案件,那么其与管理人和初见人之间的关系就将落入到民事的范畴。但是,事实部分与刑事部分缺失高端关联和交叉的。
无独有偶,在第二个案例中,某大型网络购物平台的白条债权的转移是否涉嫌诈骗,以及若是诈骗是否会否定民事中的表见代理等以至于影响到出借人的民事权利,也可能成为一个刑民交叉的问题。
三、涉嫌非吸类案件刑民交叉程序适用的基本原则
关于刑民交叉程序适用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定则《非法集资意见》和《民刑交叉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观点认为,在上述规定中刑民交叉问题是采取先刑后民,还是刑民并行的问题的表述略有不同,存在矛盾。但是这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778号的法院观点部分得到了同统一。其中《非法集资意见》遵循了《民刑交叉规定》在民刑交叉问题处理上的“同一性”标准,但是没有采取《民刑交叉规定》“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的表述,而是采取了“同一事实”的表述。“同一事实”的表述作为民刑程序选择判断标准更为科学。因为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均是指法律规范调整下的事实和关系,只要法律规范性质不同,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就不同。从这一意义上说,由于民事规范和刑事规范性质的不同,民刑交叉情况下不存在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故以此表述作为判断民刑程序选择标准存在逻辑矛盾。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同一事实”的表述亦予采纳。综上,在判断民刑程序选择问题上,《民刑交叉规定》和《非法集资意见》在采用“同一性”判断标准上并无差别,只是在表述用语上存在变化。
无论《民刑交叉规定》还是《非法集资意见》,在民刑交叉涉及同一事实时,均规定应当先刑后民;若案件涉及不同事实,则应当对不涉及犯罪事实的民事纠纷继续审理。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并非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作出规定的要件事实,而应是自然意义上的事实本身。如果民事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善后处置等有影响,也当属同一事实。
至此,上述规定对民事和刑事能否并行的判断标准统一为了同一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