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之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之二

本文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之一的续文,将进一步与大家分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

在上文中提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中的民事与刑事交叉的基本原则是先刑后民,是否交叉的判断标准时同一事实。本文将进一步介绍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同一事实。

又有观点认为,判断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应依据法律事实重合程度的不同进行划分,可以将刑民交叉案件分为法律事实竞合型和法律事实牵连型。

法律事实竞合型,指引发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与引发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完全重合。

与之相对的,法律事实牵连型指虽然民事、刑事基础法律关系所基于的基本法律事实并不完全一致,但在构成要素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可以是行为主体、行为内容、行为对象、行为后果中的单独项或某多项具有一致性,但不能是完全的一致,否则就构成了法律事实的竞合而,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则属于后者。理由如下:

非法集资行为是众多民间借贷集合的后果,也就是说单个民间借贷不能够成非法集资,非法集资需要民间借贷的金额和出借人的数量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非法集资。因此,单个的民间借贷在行为主体、行为内容、行为对象和行为后果与非法集资的行为主体、行为内容、行为对象和行为后果仅存在部分一致,在量上差距甚远。

综上,涉嫌非法集资类案件根据《民刑交叉规定》和《非法集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单个民间借贷行为案件与整个非法集资行为并不构成同一事实,不适用先刑后民,而应该刑民并行的程序原则。

具体如何使用刑民并行的程序原则,由于受到篇幅限制,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之三中将会详细为大家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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