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之三

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中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之三


一、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民刑并行程序适用的具体规则

规则一:民间借立案在先的,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民事案件应继续审理

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阐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中单个的民间借贷,区别于事实竞合型刑民交叉案件属于事实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应采取民间借立案在先,在审理中发现属于事实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法院在将涉嫌犯罪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民事案件不应中止审理,而应继续审理。

规则二:当借款人或者相关平台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移送检察院并提起公诉的同时,法院处理相关民事和刑事案件时,区别对待涉及刑事部分适用刑事程序进行审理涉及民事部分适用民事程序进行审理

民事和刑事程序分别解决的是不同的问题,是对不同权利的救济方式。民事救济途径系由私权利主体主导的对个自身权利的救济,而刑事程序是公权力主导的对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拨乱反正,两种程序相对应的目的以及诉讼法规则均不同。虽然,追赃挽损越来越成为刑事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目的,但由于刑事诉讼的进程收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其在追赃挽损的范围小于民事诉讼中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主体的范围。

规则三:借款人或平台经过法院刑事程序审判,被判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不应对出借人通过民事诉讼取得赔偿的权利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因其触犯刑法(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行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犯罪分子作出的否定评价和对进行的惩罚

民事责任是指犯罪分子作为民事主体被认定违反民事约定或法定义务所需要对其造成的损害进行弥补的民事责任,其核心在于弥补损失,而非惩罚

基于上述的区别,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各自独立,借款人对一种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对另一种责任的承担,也就是不能以已经服刑为说辞,而逃避其向出借人应当承担的还本付息等民事义务

二、刑民交叉规则在对出借人挽回损失中的作用

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刑民交叉规则对出借人挽回损失中的作用大致有三:

第一、出借人经过追赃退赃程序,不能获得足额本金赔偿的前提下,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的救济途径挽回损失上文已经提及到刑事案件由于受制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被纳入的范围,无论从主体还是赃款,均小于民事案件中民法典所囊括的范围。

第二、即使出借经过追赃退赃程序中,本金获得了全额的赔偿,出借人仍然可以就借款利息提起民事诉讼。很多人认为,借款人被认定为犯罪,借款合同就当然无效,出借人即使提起民事诉讼的,由于基础法律关系所依据的民间借贷合同当然无效,其诉讼请求也无法得到法院的知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只要出借人和借款人对借贷合同是真是的意思表示,民间借贷合同是可以被认定为有效。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于单个的民间借贷合同本身并不违反法律、性质法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并非是认定民间借贷合同当然无效的依据。因此,只要出借人所诉请的利息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上线,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由于被告人可能会可以隐瞒受害人的数量和金额,加上受害人本身的信息获取问题,即使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通常会发出寻找受害人的公告,出借人并未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并被列入到退赔清单所列的中,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此类受害人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来救济自身权利且也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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