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业务归为尽责与责任承担法律问题探讨

投行业务归为尽责与责任承担法律问题探讨


注册制的实施带来了审核义务向以证券公司等包括律师、会计师、评估机构等在内的中介机构的转移,这种转移也对被称为“看门人”的中介机构造成了可能承担更大责任的义务。


一、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主要内容共八章30条,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的大背景下

2021年7月9日,证监会公布施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相关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和安排。《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五项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监管合力;二是完善制度规则,提升监管和执业的规范化水平;三是全面强化立体追责,净化市场生态;四是做实“三道防线”,强化机构内部控制;五是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主动归位尽责。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提出,各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专项文件负责,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招股说明书、重组报告书、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引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或内容的,出具意见或文件的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责任。证券公司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对其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以“合理信赖”为一般原则,对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重大差异”等特殊情形进行调查、复核,对未引用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但是无论上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均为较为宽泛的规定,在许多问题还需司法实践来探索。

二、司法实践

笔者希望在此根据研究和亲身办案经历就一些司法实践中还不明确的事宜抛砖引玉。

1、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同

首先,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议案2020年11月,上海市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事务所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100%的连带责任。后2021年5月,该判决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招商证券仅需承担25%的连带责任,瑞华会计事务所仅需承担15%的连带责任。

相对,2021年6月,在华泽钴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终审判决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国信证券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承担比例,由一审判决分别承担40%和60%的连带赔偿责任,改为均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

2、因果关系比例认定方法不同

在中安消一案中,上海市金融法院根据中安消的申请委托了上海市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通过模拟的方式来确定了因果关系的比例,最终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大致约为30%;而在华泽钴镍一案中,对系统性风险的扣除使用的相对比法,最终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的英国关系大致为12.29%。

3、不同依据的分析

如果说,关于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同,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在中安消一案中招商证券瑞华会计事务所均未受到证监会的处罚决定,而在华泽钴镍一案中国信证券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均受到了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从这个角度来看,不同具有一定的依据,是有迹可循的,受到证监会处罚决定的中介机构需要承担100%的连带责任,而未收到是证监会处罚决定的承担不超过50%的连带责任。

但是,在关于认定因果关系比例的方法上则依然缺少一个统一的规则。笔者认为,上海市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使用模型来模拟因果关系是一个值得推崇的方法。但是,示范判例中对模型的合理性,因子的权重,因子的准确性均为进行充分的论证。笔者揣测,这也许与选定的示范判例原告诉讼能力不足有关。因此,在示范判例选定原告时,倾向于选定投资金额较大的投资者作为原告也许会更加妥当。

同时,建立随机摇号的方式来委托负责模拟因果关系的公正第三方,结合原被告双方对因果关系模拟选用的因子及权重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最终判定一个适合争议公司股票的模拟方法以用作因果关系判断之方法也许会是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为学习交流目的发表作者个人观点,不应被视为广告、法律意见,阅读和传播本文内容不构成建立律师与委托人关系。作者不对本文内容做日常性维护、更新,本文内容可能未反映最新的法律、政策环境变化。读者在就自身案件获得执业律师专业意见之前,勿以任何目的依赖本文信息, 作者亦不承担因有关本文内容任何形式的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和损害。】 

沪ICP备2021014738号-1 沪ICP备2021014738号-1